2009-03-26 来源:《社会工作蓝皮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在老年社会工作方面最具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该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50条,近4000字。在总则中,该法从原则上规定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家庭赡养与扶养中,该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中,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在参与社会发展中,该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在法律责任中,该法规定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养老保险法规体系
在养老保险方面,在这一时期国务院出台了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文件。其中包括: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1993年10月15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等。
上述系列法规都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出了规定,从这些法规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我国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二)老年社会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
1.关于发展老龄事业的政策文件
1999年10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正式决定成立全国性的老龄工作机构;200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规定了我国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等内容;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印发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规定了我国老龄事业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我国在这20年中在部门规章层面制定的调整老年社会工作的政策文件还有民政部、司法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民政部“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方案》(2001年5月31日),中组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5部委《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2001年6月22日),《卫生部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0日)等。
2.针对行业及机构的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在老年社会照料方面出台了三个重要的文件:一是关《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二是《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三是《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志着我国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也是政府机关转变职能,由过去直接举办、直接管理福利机构向制订规范、建章立制的转变。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五个方面,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规范》除了对硬件设施和制度建设有规定之外,在“软件”方面提出的要求带有明显的社会工作理念,对老人心理照顾、参加公益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会联系、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和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等方面都做出了明显带有人文关怀和社会工作特点的规定。同时,还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机构设置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规定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和专职康复人员,并且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等。
(2)《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
为了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通过养老服务社会化来弥补我国有限的老年人福利机构与未来的养老服务需求之间存在的缺口,民政部在2005年3月5日颁布了《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推动在全国城市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示范活动的目的是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的思路和途径。这项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为了满足社会上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其重点是保障城市“三无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困难老年人,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公平。
《通知》规定,养老服务社会化采取的基本方式有两类,一是以城市市辖区和县级市为单位,先试点,后推广;二是以大中城市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为单位,开展示范活动。将发展老年福利服务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对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采取多样化的策略:以国家、集体投入为主导,以社会力量投入为新的增长点,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为依托,以老年福利服务机构为骨干。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医疗、体育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在社会力量的开发和支持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团体和社会性中介组织。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方面,提出了建立具有奉献精神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养老服务队伍,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并提出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
(3)《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但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比重偏低、质量不高,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2008年1月29日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
《意见》认为,居家养老不仅能破解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而且也是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意见》要求各地要逐步丰富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壮大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队伍,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意见》还提出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城乡建立综合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的开展,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意见》还提出要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的结合,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明确提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社会工作者的岗位设定,在养老服务领域发展社会工作。